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
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号
爲進一(yī)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,現将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(xià):
一(yī)、住房租賃企業中(zhōng)的增值稅一(yī)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,按照5%的征收率減2021-07-27按1.5%計算繳納增值稅,或适用一(yī)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。住房租賃企業中(zhōng)的增值稅小(xiǎo)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,按照5%的征收率減按1.5%計算繳納增值稅。
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,減按1.5%預征率預繳增值稅。
二、對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(tǐ)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,減按4%的稅率征收房産稅。
三、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(含商(shāng)業辦公用房、工(gōng)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)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,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(shū)後,比照适用第一(yī)條、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,具體(tǐ)爲: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,比照适用第一(yī)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;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(tǐ)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,比照适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産稅政策。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(shū)由市、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後出具。
四、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,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(kāi)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。
本公告所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标準爲:企業在開(kāi)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(間)及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财政、稅務部門,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,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(fēn)城市在50%的幅度内下(xià)調标準。
五、各地住房城鄉建設、稅務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。市、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将本地區住房租賃企業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(shū)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,并将住房租賃企業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布并動态更新,共享信息具體(tǐ)内容和共享實現方式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共同研究确定。
六、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,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,并将不動産權屬、房屋租賃合同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(shū)等相關資(zī)料留存備查。
七、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。《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(zhī)》(财稅〔2008〕24号)第二條第(四)項規定同時廢止。
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
2021年7月15日
發布日期: 2021年07月26日